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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4〕1号)

苏财规〔2024〕1号
2024-09-29

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4〕1号)

索 引 号014000677/2024-00883信息分类政策法规制度
发布机构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4-09-29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4〕1号)
时 效延续有效期至2030.12.31

政策解读: 《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突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江苏省发展 改革 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 江苏省发展改革类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江苏省发展改革类 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 由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 支持发展改革重点领域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 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 四 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 省发展改革委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 专项资金 ;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 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五 条 省发展改革委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 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 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六 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 主要职责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 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市、县(市) 发展改革部门 主要职责 : 组 织辖区内 专项资金 申报工作,组织 专项资金 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 七 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 做好 申报 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及时报告 资金使用 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 资金使用 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 资金使用 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 八 条 专项资金 支持范围 :

(一) 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支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未来产业培育、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供应链构建等。

(二)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及政策配套。支持申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序列的项目预研。对列入国家规划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再生能源 发电补贴项目 等给予配套支持。

( 三) 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各市及沿海重点县(市、区)培育壮大十大海洋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海洋产业重点企业培育等。

(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 产业互联网平台 创新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 五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或楼堂馆所 、形象工程 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 九 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拨改投”等 方式支持产业发展。

投资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 50%。

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

财政奖励。对地方发展海洋产业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明确要求地方用于发展海洋产业。

“拨 改投”。将部分专项资金由直接拨款改为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母 基金注资,具体 按 《 江苏省政府 投资基金管理 实施 办法》 有关 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由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 根据 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原则 常态化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并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对储备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评审。海洋产业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海洋产业发展、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海洋产业项目建设、海洋企业培育等因素,权重分别为 20% 、 30% 、 30% 、 20%。分配因素 及 权重 结合 工作实际进行 适当 调整。

市县 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 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 储备库建设 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 发展改革委 在 编制 年度预算 时,将项目法分配的 专项资金 细化到具体项目,将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支持方向和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 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 发展改革委下 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二 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 三 条 各级财政 、 发展改革 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 专项资金 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 预算 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 或 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或 相关 申报材料中,编制绩效目标报 省 发展改革委 和省财政厅审核 后在 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

各级财政 、 发展改革部门 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 应 按要求组织开展 部门 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 发展改革委 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 四 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或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 五 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 发展改部门 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十 六 条 各级财政和 发展改革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 2022 〕 10 号) 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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